2019年5月15日,加拿大(dà)自然資(zī)源委員(yuán)會NRCan發出通知(zhī), 針對2018年10月31日發布的《加拿大(dà)能源效率條例》最新修訂中(zhōng)對電池充電産品的監管定義作出進一(yī)步澄清。此修訂是爲了一(yī)并符合美國能源部DOE對電池充電系統監管的要求。
美國能源部DOE将電池充電産品定義爲:可爲消費(fèi)類電子産品電池進行充電的設備,包括可爲嵌入其他消費(fèi)類電子産品電池進行充電的設備。
電池充電BCS産品的規定測試程序CSA C381.2-17将電池充電器定義爲:可爲消費(fèi)類電子産品的電池進行充電的設備,包括可爲嵌入其他消費(fèi)類電子産品的電池進行充電的設備。
電池充電産品的定義如下(xià):
符合電池充電産品規定要求的産品,是指爲輪椅,高爾夫球車(chē),低速車(chē)輛或其他終端産品電池充電的設備。例如:内置電池的手機,内置電池的耳機,内置電池的智能手環等産品。
但不包含以下(xià)設備:
1、醫療設備
2、備用電池充電器
3、UPS電源
測試方法2選1:
1. CSA C381.2-17
2. 10 C.F.R. Appendix Y (引用美國能源部DOE的測試方法)
能效限值參照CSA C381.2-17中(zhōng)的表格C.1, 官方原文如下(xià):
A battery charger must have a unit energy consumption that is less than or equal to that set out for the battery charger’s product class in Table C.1 to CSA C381.2-17.
CTL 申請程序:
提供樣品(3個)--實驗室進行測試--出具測試報告--确認信息無誤--機構發證書(shū)--提交Nrcan官網進行注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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